国务院确定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详细目录
发布日期:2019-10-08 09:39:35 浏览次数:50
2017年6月14日,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确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、简化审批程序。
当天会议决定,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,对19类产品取消生产许可,对部分产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行强制性认证,将8类产品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;同时授权质检总局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,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
经过本轮调整后,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将由60类减至38类。李克强特别强调,本次改革中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行的“强制性认证”,必须严格规范,决不能搞成“变相许可”。
本次生产许可证目录调整将有利于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,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。本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9类产品涉及9000家企业,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将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。
同时监管部门将选择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,尝试将取消原审批程序中的发证前产品检验,改为由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,企业取证时间平均可再压缩40%;后置原审批程序中的现场审查,实施先发证后审核,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,经形式审查合格的,可先领取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,之后再接受现场审查。
核心解读:
一、进一步压缩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
1、对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的输水管、蓄电池等19类产品取消强制生产许可证制度。
2、对产品质量较稳定,但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、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电热毯、摩托车乘员头盔等产品,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行强制性认证,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。
3、对仍需实施生产许可,且量大面广、由地方管理更有效的化肥等8类产品,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。
二、授权质检总局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。
1、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环节,改由企业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。
2、将前置审查改为后置,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,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再接受现场审查,实行“先证后核”。
3、后续监管如发现不符合要求,即依法撤销许可证。
三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
按照“双随机”方式加大抽查力度,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,扩大覆盖面,尤其对此次取消许可管理的产品要实现抽查全覆盖。
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调整表
序号 | 产品名称 | 目前实施机关 | 调整建议 |
1 | 税收收款机 | 质检总局 | 取消 |
2 |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| 省级局 | 取消 |
3 | 抽油设备 | 质检总局 | 取消 |
4 | 钻井悬吊工具 | 质检总局 | 取消 |
5 |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| 质检总局 | 取消 |
6 | 电力金具 | 质检总局 | 取消 |
7 | 输电线路铁塔 | 质检总局 | 取消 |
8 | 铜及铜合金管材 | 质检总局 | 取消 |
9 | 橡胶制品 | 省级局 | 取消 |
10 | 电力整流器 | 省级局 | 取消 |
11 | 岩土工程仪器 | 省级局 | 取消 |
12 | 泵 | 省级局 | 取消 |
13 | 棉花加工机械 | 质检总局 | 取消 |
14 | 水文仪器 | 省级局 | 取消 |
15 | 输水管 | 省级局 | 取消 |
16 | 机动脱粒机 | 质检总局 | 取消 |
17 | 工厂制造型眼镜 | 质检总局 |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|
18 | 铝合金、钛合金加工产品 | 质检总局 |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|
19 | 蓄电池 | 质检总局 |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|
20 | 电热毯 | 省级局 |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|
21 | 助力车 | 省级局 |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|
22 | 摩托车乘员头盔 | 省级局 | 转为强制认证管理 |
23 | 砂轮 | 质检总局 | 下放省级局发证 |
24 | 饲料粉碎机械 | 质检总局 | 下放省级局发证 |
25 | 建筑卷扬机 | 质检总局 | 下放省级局发证 |
26 | 钢丝绳 | 质检总局 | 下放省级局发证 |
27 |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| 质检总局 | 下放省级局发证 |
28 |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| 质检总局 | 下放省级局发证 |
29 | 预应力混凝土枕 | 质检总局 | 下放省级局发证 |
30 | 救生设备 | 质检总局 | 下放省级局发证 |